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天津市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推荐及2018年度天津市绿色工厂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助力我市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天津市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推荐及2018年度天津市绿色工厂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2021年度天津市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名单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创建30家左右市级绿色工厂和1-2个市级绿色园区。

推荐内容

1.绿色工厂。

天津市绿色工厂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较好的绿色发展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竞争优势。

(3)企业近三年(2019、2020、2021年,含成立不足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除以上情况外,如企业近三年内发生其他行政处罚事项的,需在企业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中提供相应处罚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成证明文件及佐证资料。

(4)其他指标需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中的基本要求和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方面的每一项必选要求。

鼓励新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中医药、航空航天等产业链企业加快创建绿色工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2.绿色园区。

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开展创建,重点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三)推荐要求

1.请各区按要求尽快摸清本区拟申报企业或园区情况,于11月26日前将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拟推荐名单(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xuyucheng@tj.gov.cn。

2.拟申报企业或园区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1〕130号)中附件2和附件4要求编写自评价报告,并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写第三方评价报告(请至工信部节能司网站下载查看,https://www.miit.gov.cn/jgsj/jns/lszz/art/2021/art_1a4d9c70da5641788f25b71830442a7a.html)。

3.请各区于12月17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含各区书面推荐文件及汇总表,见附件2,企业或园区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报送我局,纸质材料一式3份,电子光盘1张(包括盖章PDF和word版)。各区要认真进行初审,不得推荐不符合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基本条件要求的单位。

4.我局将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企业或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综合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公示等环节后,确定2021年度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名单并发文公布。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或园区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推荐申报市级和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

5.我市已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的单位,自动确认为天津市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不再重复申报。

二、复核2018年度天津市绿色工厂

(一)按照工信部“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对入选2018年度天津市绿色工厂的企业开展复核(已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的除外,具体名单见附件3)。

(二)各区工信部门要组织相关企业认真填写《天津市绿色工厂复核自查表》,并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复核工作应依照《天津市绿色工厂复核工作指导手册(2021版)》(请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下载,以下简称《复核手册》)进行,重点核查企业近三年来(2019年、2020年、2021年)绿色工厂建设管理情况。

对于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直接认定其复核结果不合格:

1.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2.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4.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5.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6.其他不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必选要求的。

各区工信部门复核完成后填报《天津市绿色工厂复核情况汇总表》(见《指导手册》),请于12月17日前将企业自查表和各区汇总表(电子光盘1份,包括盖章PDF和word版)报送我局。

(三)我局将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各区复核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工信部《通知》(工信厅节函〔2021〕130号)中关于第三方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鼓励优先选取绿色制造评价业绩良好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

对不符合要求的评价机构,在市级创建或申报国家示范工作中,后续3年内我局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请各区进行核查,加强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1.拟推荐名单

      2.推荐汇总表

      3.2018年度天津市绿色工厂名单

2021年11月11日

(联系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程璐,许玉程;

           联系电话:022-83608021,022-8360771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拟推荐名单.docx
2.推荐汇总表.docx
3.2018年度天津市绿色工厂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