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挖掘节能潜力,合理使用能源,现通报重点用能单位2020年能源审计情况,并下达2021年能源审计计划。

一、2020年能源审计情况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通报重点用能单位2019年能源审计情况和下达2020年能源审计计划的通知》,各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推动区内单位实施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在计划内的124家单位中,有99家单位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能源审计报告,20家单位由区节能主管部门出具了因客观原因未实施能源审计的确认意见,5家单位未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另有15家计划外单位提交了能源审计报告,其中,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单位5家,自愿实施能源审计单位10家。

已提交能源审计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积极落实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在1个能源审计周期(3年)内,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区节能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能源审计实施情况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考核和节能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未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区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2021年能源审计计划

我市202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共387家,其中142家应开展能源审计(附件2)。

    1.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区计划内单位,组织实施能源审计。

    2.计划内单位应按照《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2019)和《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2021年版)》(附件3),以2020年为审计期,实施能源审计,必要时进行能源效率检测,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能源审计报告。

3.区节能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确保报告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本区能源审计工作开展情况(附件4)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4.计划内单位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不具备或暂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须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区节能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确认意见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5.因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被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7月23日  

(联系人:王延阳  姜辉 ;联系电话:23142207)

附件:2020年能源审计计划.docx
2021年能源审计计划.docx
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2021年版).docx
能源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docx